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北中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都专家委)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和整合我省法学及其相关行业的人才资源优势,提高中都专家委对行业的引导能力和对企业的服务水平,拟成立中都专家委专家顾问委员会(简称:中都专家委)。
第二条 中都专家委是河北中都投资有限公司专家顾问委员会对国内企业投资上市整合调研其相关行业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顾问的高层次顾问参谋机构,是中都控股财团科学决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中都专家委不行使行政职能,只具备务虚研究的决策顾问功能。成员由国内律师界、法学专家、各类学者、金融届研究员、国内高校教授、科研范围内与法学及其相关行业有关的政府机关、行政部门、研究机构、主流媒体和知名企业中具有较深学术造诣、较高知名度和一定顾问研究能力的人士组成。
第四条 中都专家委坚持以党的最新理论成果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法学及其相关行业的政策要求,立足我省实际情况,广泛联系各方面政府领导、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优秀企业负责人,为国内企业界、各行业、各领域非上市企业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我省法学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顾问服务。
第五条 为规范中都专家委顾问委的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中都专家委专咨委工作的展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前瞻,注重实效。专咨委应围绕全省法学及其相关行业的重大政策调整和社会动态等问题,集聚智慧,深入调查研究,提高顾问建议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专咨委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顾问意见和建议。
(三)民主议事,积极献策。专咨委成员应坚持畅所欲言,积极主动为我省法学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良性发展建言谋策。
(四)认真负责,尽职敬业。专咨委成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和科学的工作态度,尽职敬业,按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顾问事项。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中都专家委专咨委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中央关于法学及其相关行业政策调控的实际,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中都专家委的年度重点工作,深入调查研究,从宏观指导和具体操作层面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紧紧围绕中央和我省法学及其相关行业的重大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实施针对性研究,着力挖掘法学及其相关行业表象背后的深层次思想理论问题,不断推动我省法学行业重大实践理论的创新与传播;
(三)根据中都专家委安排,结合我省法学及其相关行业的全局性问题,开展具有前瞻性、学术性和操作性的课题研究,并提出意见或建议,供各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参考;
(四)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企业,积极开展广泛而有效的顾问论证、专题调研和可行性研究等活动,致力为全省法学及其相关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践服务;
(五)努力加强与其他法学及其相关行业有关的主管部门、研究机构和知名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顾问水平;
(六)完成各级交办、协办或联办的其他顾问研究和论证任务。
为确保中都专家委专咨委工作的公平、公开和透明,当专咨委成员与顾问项目有利益关系时,或存在可能影响研究意见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的其他情形时,专咨委成员应对此顾问项目予以回避。
第四章 遴选和聘任
第八条 中都专家委专咨委成员的选聘程序:
(一)专咨委成员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和公开征集等方式遴选产生;
(二)专咨委办公室会同中都专家委有关部门对人选进行审核评议;
(三)经中都专家委领导批准后正式成为专咨委成员,并由中都专家委颁发聘书。
第九条 专咨委成员委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成员实行动态管理,由中都专家委聘任,聘期为2年。期满未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专咨委成员入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实事求是,治学严谨,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顾问意见;
(二)具有宏观战略思维、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表达能力,在从事的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深造诣、较高学术成就、较强研究及创新能力,有较高威信和较大影响力;
(三)专咨委选聘优先考虑以下人选:获得国家或省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国家重点高校的知名教授、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厅级以上职务、具有博士学位且在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造诣;
(四)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关心我省法学及其相关行业现状和发展,乐于为我省法学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献计献策;
(五)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中都专家委专咨委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中都专家委专咨委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中都专家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顾问过程中可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也可保留个人意见或建议;
(三)获得与参加顾问工作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参与顾问工作的有关会议,获得顾问项目的有关信息;
(五)可自愿退出专咨委;
(六)对专咨委成员因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一条 中都专家委专咨委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都专家委专咨委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顾问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顾问活动中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四)每年至少单独或在中都专家委指导下,完成1项有关我省法学行业发展的课题研究,并形成研究报告后提交中都专家委专咨委办公室;
(五)对在顾问过程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章 工作机构和活动方式
第十二条 中都专家委专咨委日常工作机构
中都专家委专咨委日常办事机构为“中都专家委专咨委办公室”,设在河北省法学网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河北省法学网总编辑兼任,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统筹安排各项政策顾问、社情民意收集活动,搞好综合协调落实等服务工作,及时通报情况;
(二)召集协调专咨委有关成员开展相关顾问研究工作,推荐重点顾问研究课题,并向成员所在单位反馈其参加专咨委活动的情况;
(三)具体承办专咨委的日常事务,负责专咨委活动记录工作,收集、归纳、报送顾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顾问成果采纳情况;
(四)为专咨委成员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及后勤服务;
(五)完成专咨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中都专家委专咨委活动形式主要包括:
(一)全体会议。专咨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题及形式由专咨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二)政策顾问会。针对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各地市有关法学及其相关行业的政策调整,专咨委召集有关专家委员顾问意见,专咨委办公室根据顾问结果编写政策顾问建议(需经参会专咨委成员签字)。
(三)演讲论坛。由专咨委办公室组织专咨委成员就我省法学及其相关行业发展作学术演讲和理论探讨。
(四)书面征询。由专咨委办公室就某特定事项或问题以征询函的形式书面征询相关专家成员个人意见。
(五)调查研究。专咨委成员根据中都专家委的委托,开展专项课题调研考察,形成书面报告提交专咨委办公室;
(六)专题建议。专咨委成员根据我省法学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或针对自身关注行业热点难点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七)考察交流。专咨委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四条 专咨委办公室根据政策顾问情况及专家提交的专题建议、调研报告等,不定时整理编发《法学政策顾问参考》,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五条 专咨委每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均属内部文件,各位成员应妥善保管,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或间接传送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未经中都专家委专咨委许可,专咨委成员不得以中都专家委专咨委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评价制度。专咨委为所有成员建立顾问工作档案,根据出席活动情况、建言献策质量等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评,并作为能否续聘的依据。对考评结果优秀的成员,由中都专家委颁发“优秀顾问专家”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奖励制度。专咨委成员在聘期内参加的有关业务工作的,视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专咨委每年组织1次顾问成果评奖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主要指专咨委成员所撰写的有关我省法学行业的调研成果获得国家、省、市、县奖励,所提建议或顾问报告得到省一级部门采纳并在有关政策文件中得以体现的(办法另定)。
第十九条 退出制度。专咨委成员因工作变动、身体状况等自身原因,或所在单位不支持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顾问职责的,由专咨委办公室与其本人商妥请辞事宜后,报中都专家委批准;因年度考评不合格,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事不正当活动的,或连续两年无故未参加顾问活动且未递交调研报告成员,视为自动解除专咨委成员资格,由专咨委办公室报请中都专家委批准予以解聘。凡未被续聘或被解聘的,要在解除聘用关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回聘书,并由专咨委办公室通报各有关方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将根据有关需要,逐步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十一条 中都专家委对本办法拥有解释权。